:::

場地租借辦法

分享到Facebook   分享到google+   分享到twitter   分享到微博

士林北投區身心障礙者資源中心

(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經營管理)

場地租借管理辦法

 

第一條(宗旨)

為使本中心現有場地設施,能有效管理與適當利用,特訂定士林北投身心障礙者資源中心場地租借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 

第二條(對象)

本中心出借場地之對象,包括政府機關、學校及經合法登記有案之機關團體,但優先使用順序為本中心→臺北市政府社會身障科→本會其他方案→身心障礙者相關團體→其他。

 

第三條(限制項目)

租借本中心場地,如遇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中心有權要求立即改善或停止租用,並不退還所繳租金及不作任何賠償:

一、違反政府法令。

二、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且未事先告知。

三、有損本中心地或設施。

四、參與活動人員經勸導後仍不遵守本中心之規定。

 

第四條(收費標準)

本中心可供租借場地、租借時間及收費標準如附件一。

 

第五條(禁止事項)

  • 使用本中心場地,未經許可,不得擅接、改變電源線路或擅用電器設備。
  • 經核准租借之場地,不得變更活動項目或自行轉讓租借權。
  • 借用場地嚴禁吸菸、嚼檳榔及口香糖,並禁止攜帶任何易燃、爆裂物等違禁品入內;食物及飲料一併嚴禁攜入場地內。
  • 承租單位,如有事項公布,應公布於本中心之公告事項。

 

第六條(使用原則)

  • 租借單位若須先行攜帶器材、設備進入場地,應先通知本中心,並自負保管之責,若有遺失,本中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  • 租用單位應確實遵守使用時間,若逾時三十分鐘以上,得按比例追加收費。
  • 租借本中心場地不得於本中心有出售門票或商品販售等商業行為。
  •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,如本中心有特殊需要時,本中心得徵求原借用單位同意後,停止出借、更換場地或改期借用。

 

第七條(租用申請)

  •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於使用日前3個月前提出申請。
  • 租借本中心場地,租借單位應於使用前填具「場地租借申請表」(附件三),經核准後於核准後七日至承辦單位繳交租借金額及保證金,以完成借用手續。
  • 其他事項依現場管理單位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
 

第八條(退費)

  • 租借單位因故停止借用,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本中心,經核准後,退還所繳金額,否則不予退還。
  • 租借單位如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,導致無法履約,於書面說明後,得全額退還預繳費用。

 

第九條(損壞賠償)

  • 租用場地使用完畢,如未恢復原狀,本中心暫停保證金之退還程序。
  • 使用設備器材,除本中心提供之項目外,其餘物品應自備。使用完畢後,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;其有短少或損壞,應予補足或照價賠償。
  • 租借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將場地 回復原狀交還本中心。如有損壞,應即修復,並負賠償責任;未修復者,本中心得逕行修復之,所需費用由租借單位負擔。

 

第十條(退保證金)

租借單位於場地使用完畢,應負責清理善後,經現場管理單位檢查場地、器材等設備,確定無毀損之情事或已履行損壞賠償、回復原狀之責任後,於「場地恢復檢核表」(附件三)簽認,由承辦單位辦理退還保證金。

第一十條(其他)

管理辦法與相關租借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有所調整,本中心則會隨時補充及公告。

 

場地資訊

 

場地名稱

場地照片

容納

人數

非假日

元/時段

星期六

元/時段

1

活動區

40-50

1500

1800

2

多功能教室

15

1200

1500

↓收費標準及申請表請見附件↓

檔案下載 收費標準及申請表.pdf

檔案下載 收費標準及申請表.docx